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