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学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活动;
(二)组织专业研究以外的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三)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四)出租学校区域内场地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五)出租学校区域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或者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六)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在学校区域内开办食杂店。
(七)其他与学生生理、心理和教育特点明显不相适应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