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