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发火灾的电器;确需使用炉火采暖的,应当设专人负责,定时进行巡查。

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值班值宿、夜间巡查制度,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