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进行内部装饰装修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合格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使用。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