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Chapter 3 学校安全管理Article 24In force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进行内部装饰装修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规划、建设、消防等合格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使用。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