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