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建设时序等内容,并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