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