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