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