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