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业活动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对发现的新矿种和新增的矿产储量,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对矿产储量非正常消耗应提出注销报告,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矿山企业不得核减矿产储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