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对发现的新矿种和新增的矿产储量,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对矿产储量非正常消耗应提出注销报告,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矿山企业不得核减矿产储量。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