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一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