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业权转让第四十条有效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