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评审、认定并合法取得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