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三条有效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