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二条有效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