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