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