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资料,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临时编号,发放编号牌和行车证。按规定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本市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使用过渡期内的备案、临时编号等事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