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的;(二)违法扣留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三)使用被依法扣留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五)对陈述和申辩的当事人加重处罚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