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的;

(二)违法扣留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三)使用被依法扣留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对陈述和申辩的当事人加重处罚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