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风光图片及影像资料;

(四)权属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