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第八条有效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风光图片及影像资料;(四)权属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