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依法拥有对申请区域内各类资源和设施统一管理的权利,所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限清楚;

(三)面积不少于五百公顷,森林覆盖率在70%以上;

(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一千公顷,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在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城镇居民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以及具有其他特殊用途的森林区域,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