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者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主管部门举报。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