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者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主管部门举报。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