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禁止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实施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禁止擅自征用、占用森林公园的林地,或者隐瞒森林公园身份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

确需占用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征得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批准占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改变。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房地产、建设开发区,以及建设与森林公园功能和规划不符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