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森林公园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和机动车道。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