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森林公园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和机动车道。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