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森林公园内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其界限、行政隶属关系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