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将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