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公路铁路两侧、港口、码头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五)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