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公路铁路两侧、港口、码头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三)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四)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五)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