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