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