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林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