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所毁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