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