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审批不符合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建设工程。

对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居)民,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逐步迁出。炭河里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村(居)民住宅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或者改造,并逐步调整至与炭河里遗址风貌相协调。

按照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村(居)民、组织修缮或者改造村(居)民住宅的,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

对炭河里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外相邻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风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其与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