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