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