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字归档。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