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字归档。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