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