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安全条件第十四条已废止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