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和区地震、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