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支持地震监测预报等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