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