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