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由专业单位实施,并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外,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