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二)不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或者违反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