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