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